有限公司股权继承如何办理
一、有限公司股权继承如何办理
1、有事前约定的从其约定。
公司法中对于这种特殊的情形没有给出一个解决方案。即使公司法给出了一种解决的方式,此方式也不应该是强制性的,必须允许公司的股东通过事前的约定加以排除。法律的规定应当鼓励当事人对此问题在事前作出约定,以免将来产生纠纷。
2、没有事前约定的情形
若当事人能够在事后达成完全一致,可以依照事后的约定,这里同样需要承认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排除。
3、若当事人事前对此没有约定
事后也不能达成一致,应当按照法定规则来处理。在我国由于没有一个这样的法定规则,则只能按照法理来解决,在此我们可以参考公司法的法理和合伙的法律规定和法理。
二、股权继承有哪些条款
股权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 2005年10月27日修订后的公司法新增条款第76条对股权继承做出明确规定。该条款包括两层含义:
1、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并非只对财北京追债公司产权的继承;
2、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继承做出特别规定,排除对股东资格的当然继承。
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其资合性,并不存在股份继承的障碍问题,这也是我国公司法只在有限责任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权继承而没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份继承的原因。
三、股权继承与股东资格
在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诉请确认股东资格的案件时有发生,并逐年增多。以继承方式取得股权符合民法典的规定,但继承人能否直接通过行使继承权取得股权,又属于《公司法》调整范畴。
《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股权同自然人的财产一样,在自然人死亡的情况下,可以合法继承。但不能不看到,有限责任公司不仅仅是合资公司,一般还具有人合性的特点。股东之间的关系忽视不得,股东退出或死亡都关系到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由其继承人北京追债公司继承是天经地义,但是否接受该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也关系到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所以,新《公司法》明确规定,是否允许股东资格继承,要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不允许股东资格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权由公司或其他股东以合理价格收购,则继承人就不能成为公司股东,只能将继承的股权转让。本案中,被告公司章程并没有排斥性的规定,两原告依法可以享有股东身份和相应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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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尔沁左翼后旗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东南部,地处东经121°30′~123°42′,北纬42°40′~43°42′之间。东北部与吉林省双辽市接壤;东部和南部与辽宁省彰武、康平、昌图县相邻;西部和北部与库伦旗、奈曼旗、开鲁县、通辽市和科左中旗相连。总面积11476平方千米,总人口40万人(2004年)。科尔沁,系蒙古族部落名,其意为带弓箭的侍卫;蒙古语称东为左。清初设旗。清朝早期以进军方向将蒙古分为左、右翼兵。1650年建旗后,以位于科尔沁部中心的左后方称为科尔沁左翼后旗。科尔沁左翼后旗辖12个镇、2个乡、10个苏木:甘旗卡镇、金宝屯镇、吉尔嘎朗镇、常胜镇、伊胡塔镇、查日苏镇、散都镇、阿古拉镇、努古斯台镇、朝鲁吐镇、海鲁吐镇、胜利镇、海斯改苏木、公河来苏木、浩坦苏木、巴雅斯古楞苏木、向阳乡、双胜乡、巴嘎塔拉苏木、额莫勒苏木、阿都沁苏木、茂道吐苏木、乌兰敖道苏木、巴彦毛都苏木。